太誇張了吧?沒第三劑不能上健身房?

拜登總統強制中小企業和政府部門要施打二劑,都被美國大法官判違憲。台灣卻變本加厲強制第三劑?問題是第三劑在短時間保護力速降,若要維持50%的有效力,一年可能要施打很多次。例如輝瑞可能一年要追打10次以上,見附圖。我個人覺得這個政策實在有欠周詳。(我這篇po文隨時會刪除,因為我公開表達了和防疫中心不同調的看法。台灣雖是民主自由的國家,但在防疫的議題上,自由度受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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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自今天的新聞稿:

三、若是上述工作人員,日前確診已康復,未打第3劑也將被限制?

指揮中心表示,若曾為確診個案,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,可暫時免出示COVID-19疫苗接種證明,但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,儘速完成接種3劑疫苗。

四、身體狀況不佳,不能打疫苗怎麼辦?

若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-19疫苗證明,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,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(含家用快篩)或PCR檢驗陰性後,始得提供服務,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,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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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載自:【陳俊旭 美國自然醫學博士】Facebook