號稱全球最民主自由國家的總統,強制政府人員和100人以上企業施打疫苗,否則每一次罰緩美金14000元,這樣倒底有沒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、健康、生命、財產的自由權呢?
我最近一直在思考這問題,其實這已經不是科學的問題,而是意識形態的問題,或說是立場的問題,就好像國民黨和民進黨、基督教和回教、同性戀和異性戀、共產主義與資本主義,怎麼說呢?
首先,在「全民打疫苗可以產生群體免疫」的前提之下,施打疫苗是國家防疫政策,越多人打疫苗,越能保障全民的健康與全國的經濟,即使疫苗會造成少部分人生病或死亡,那也是「犧牲小我,完成大我」。所以,在此大前提之下,不打疫苗的人就是害群之馬,舉凡有反對疫苗的聲音,就是造謠或不實。政府或官媒就要封鎖或打壓。甚至不打疫苗的人是被認為是極端自私的,靠著打疫苗的人來保護不打疫苗的人免於感染。如果基於這個前提之下,拜登此舉並沒有違憲,因為就是要強制施打,才能保障大多數人民的生命財產,因為保障人民就是憲法的基本精神。
但若施打疫苗並不能產生群體免疫,或是疫苗本身的傷害性比預料中的大,導致上述前提不存在了,那麼強制施打就是違憲。
結論是,大法官在判案時,就要審視客觀證據,看看到底疫苗的效用和副作用真相如何,才能判斷是否違憲。這個工程頗為浩大,那就給大法官去傷腦筋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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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載自:【陳俊旭 美國自然醫學博士】Facebook