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因竟是:假冒未致危害人體健康!?讓我對台灣的法律判決又再一次喪失信心。如果用這種邏輯,那麼,印假鈔只要未致傷害他人,應該就無罪囉?我認為,只要造假就是不對。
台灣有不少法律規範讓我覺得很奇怪,該罰不罰,不該罰反而罰。例如,汽車只要改裝,和出廠時不一樣,就是違法。但在美國,改裝車無罪。
前幾天,台灣軍艦上的士兵閒暇時釣魚拍照傳上網,被網民罵,長官出面道歉。但在美軍,軍艦上釣魚,是允許的休閒娛樂,甚至釣竿還是標準配備,何錯之有?
日月光排放工業廢水,污染940公頃農田,50公頃魚塭,為什麼只輕判300萬,沒有一個人需要坐牢?反觀許多小公司競競業業,做事很有良心,只因被同行惡意檢舉,就要疲於奔命?食安問題頻傳,大家都希望政府要嚴查重罰,但我個人卻很擔心,對老實的小公司會造成莫名的負擔與傷害,但對有錢有勢的大公司,可能沒影響。
最近我得到很可靠的消息,知道好幾個堅不可摧的公司利用高層關係,製造無效的產品,但卻利用法規和廣告,操控許多機構和無辜的民眾,大肆斂財,99.9999%的台灣人都被蒙在鼓裏。這件事,讓我非常痛心,「有關係就沒關係,沒關係就有關係」,這句話在這裡真是發揮得淋漓盡致。但這件事極其敏感,因為牽扯的層級太高、太廣了,而且比黑心食品更黑心。
在台灣,任何新的營養品和草藥,只要沒有在食品衛生機關的名單上,就不准販賣,甚至連贈送也不行,否則就是違法(食品衛生法第十ㄧ條第九款),所以,我在美國診所常用的奶薊、天然硫辛酸、胃酸膠囊、天然甲狀腺素、天然黃體素,效果非常好,可以治癒許多常見慢性病,但卻因為這條死腦筋的法規條文,不能進口台灣,讓眾多台灣人只能繼續承受病痛,沒有康復的一天。
法規的目的,是要保護人民,但如果因為一時的偏差,或是受到有心人士的操弄,而導致法規不合理、不公平,那該怎麼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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